性騷擾事件調解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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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委員應親自進行調解,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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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調解委員會組織法第五條之規定,調解委員在性騷擾事件的調解中應親自進行,而不得委任他人代理。這意味著調解委員必須親自負責調解程序,不能將這一職責交給其他人。這樣的要求可以確保調解的正確進行,並保證當事人在調解過程中得到應有的權益保障。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調解委員會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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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