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事件調解辦法 第 2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性騷擾事件調解辦法第2條,性騷擾事件的當事人在申請調解時,應向具有受理申訴管轄權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如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了申請,則應轉交給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辦理。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為自己無管轄權,則應立即將申請移交給有管轄權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並通知當事人。 舉個相關的範例,例如當事人A在某直轄市遭受性騷擾後,根據該法條,他應向該直轄市主管機關提出調解申請。該直轄市主管機關收到申請後將其交由性騷擾防治委員會進行辦理。若該直轄市主管機關認為自己無管轄權,則應立即轉交給有管轄權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並通知當事人。
- 性騷擾名詞
- 第十六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性騷擾事件調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