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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事件調解辦法
第 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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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
事件當事人依本法
第十六條
申請調解時,應向有受理申訴管轄權之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提出。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應即交由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辦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性騷擾事件調解申請後,認無管轄權者,應立即移送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並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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