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事件調解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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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委員會應自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十日內,指派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委員或遴聘具有法學素養、性別平等意識之學者專家一人至三人擔任性騷擾事件調解委員(以下簡稱調解委員)調解之。但經兩造當事人之同意,得由調解委員一人逕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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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性騷擾事件調解辦法」第3條,性騷擾防治委員會應於收到申請後十天內指派一至三名性騷擾事件調解委員進行調解。然而,經兩造當事人同意,則可以由一名調解委員進行調解。這意味著原則上需要有多人的調解委員出席,但如果兩造當事人同意,可以由一人進行調解。 根據這項法規,調解委員會應該在十日內指派調解委員。如果兩造當事人同意,則可以由一人進行調解。
- 性騷擾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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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