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勸募條例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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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之必要支出,得於下列範圍內,由勸募活動所得支應: 一、勸募活動所得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者,為百分之十五。 二、勸募活動所得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未逾新臺幣一億元者,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加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八。 三、勸募活動所得超過新臺幣一億元者,為新臺幣八百七十萬元加超過新臺幣一億元部分之百分之一。
- 2.前項勸募所得為金錢以外之物品者,應依捐贈時之時價折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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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益勸募條例第17條,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時所產生的必要支出可以使用勸募活動所得來支付。根據勸募活動所得的金額不同,支出限制也不同: 1. 勸募活動所得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的情況下,支出限制為勸募活動所得的百分之十五。 2. 勸募活動所得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但未超過新臺幣一億元的情況下,支出限制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加上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部分的百分之八。 3. 勸募活動所得超過新臺幣一億元的情況下,支出限制為新臺幣八百七十萬元加上超過新臺幣一億元部分的百分之一。 如果勸募所得是以金錢以外的物品形式捐贈,則應根據捐贈當時的市價進行折算。 這些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勸募團體在進行勸募活動時能夠合理地使用所得資源,同時也保障捐贈者的利益。
立法沿革 1 版
(0950425 制定)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之必要支出,得於下列範圍內,由勸募活動所得支應: 一、勸募活動所得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者,為百分之十五。 二、勸募活動所得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未逾新臺幣一億元者,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加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八。 三、勸募活動所得超過新臺幣一億元者,為新臺幣八百七十萬元加超過新臺幣一億元部分之百分之一。 前項勸募所得為金錢以外之物品者,應依捐贈時之時價折算之。
立法理由一、將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之必要支出作合理限額規定,以有效運用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並避免弊端發生,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勸募所得如為實物,應折算為新臺幣,爰為第二項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將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之必要支出作合理限額規定,以有效運用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並避免弊端發生,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勸募所得如為實物,應折算為新臺幣,爰為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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