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勸募條例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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勸募團體收受勸募所得財物,應開立收據,並載明勸募許可文號、捐贈人、捐贈金額或物品及捐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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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益勸募條例第16條,勸募團體在收受勸募所得財物時,應開立收據並載明以下內容:勸募許可文號、捐贈人、捐贈金額或物品以及捐贈日期。這表示勸募團體在收受勸募所得時,必須提供收據以確保透明度並記載相關資訊給予捐贈人作為紀錄。此法條的參考依據為公益勸募條例第16條。
立法沿革 1 版
(0950425 制定)
勸募團體收受勸募所得財物,應開立收據,並載明勸募許可文號、捐贈人、捐贈金額或物品及捐贈日期。
立法理由勸募團體收受勸募活動所得財物,應開立收據,並載明一定事項。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50425 制定)
勸募團體收受勸募活動所得財物,應開立收據,並載明一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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