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勸募條例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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勸募團體所屬人員進行勸募活動時,應主動出示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及該勸募團體製發之工作證。但以媒體方式宣傳者,得僅載明或敘明勸募許可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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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益勸募條例第15條規定,勸募團體所屬人員進行勸募活動時,應主動出示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及該勸募團體製發之工作證。但以媒體方式宣傳者,得僅載明或敘明勸募許可文號。這表示在進行勸募活動時,勸募團體成員應主動出示相關的許可文件和工作證,以證明其合法性。然而,如果是以媒體方式進行宣傳,則僅需要在宣傳中載明或敘明勸募許可文號即可無需出示實際文件。
立法沿革 1 版
(0950425 制定)
勸募團體所屬人員進行勸募活動時,應主動出示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及該勸募團體製發之工作證。但以媒體方式宣傳者,得僅載明或敘明勸募許可文號。
立法理由勸募團體之勸募活動係由所屬人員進行時,應出示相關證件;以媒體方式(例如電視、廣播)宣傳者,至少應載明或敘明勸募許可文號,以昭公信。
- 主管機關名詞
(0950425 制定)
勸募團體之勸募活動係由所屬人員進行時,應出示相關證件;以媒體方式(例如電視、廣播)宣傳者,至少應載明或敘明勸募許可文號,以昭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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