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勸募條例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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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期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將捐贈人捐贈資料、勸募活動所得與收支報告公告及公開徵信,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 2.前項勸募活動所得金額,開支新臺幣一萬元以上者,應以支票或經由郵局、金融機構匯款為之,不得使用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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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益勸募條例第18條規定如下: 1. 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期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將捐贈人捐贈資料、勸募活動所得與收支報告公告及公開徵信,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該條規定,勸募團體在勸募活動結束後的30天內,必須公告捐贈人捐贈的資料、勸募活動所得及收支報告,並公開徵信。此外,須向主管機關報告並提供文件供其查閱。 例如,《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第20條第1項規定,勸募團體應將捐贈者姓名、捐贈金額等相關資料公告於網站或其他相關媒體上,以確保透明度和公開性。 2. 前項勸募活動所得金額,開支新臺幣一萬元以上者,應以支票或經由郵局、金融機構匯款為之,不得使用現金。 根據該條規定,若勸募活動所得金額超過新台幣一萬元,必須以支票或透過郵局、金融機構匯款方式進行開支,不得使用現金。 例如,《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第23條第1項規定,勸募團體在使用募得的募款時,應以由捐贈人發給的支票、銀行轉帳或郵局匯款的方式進行支付,以確保款項的流向和使用的透明度。 以上回答基於公益勸募條例第18條的法規解釋和相關法規細則,並提供了施行細則中與該條規定相關的範例。
立法沿革 1 版
(0950425 制定)
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期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將捐贈人捐贈資料、勸募活動所得與收支報告公告及公開徵信,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勸募活動所得金額,開支新臺幣一萬元以上者,應以支票或經由郵局、金融機構匯款為之,不得使用現金。
立法理由第一項明定勸募團體於勸募活動期滿後,應踐行之程序及其期限。另為有效掌握募得款使用流向,爰於第二項規定勸募活動所得金額之開支,超過新台幣一萬元以上者,應以支票或經由郵局、金融機構匯款為之。
- 主管機關名詞
第一項明定勸募團體於勸募活動期滿後,應踐行之程序及其期限。另為有效掌握募得款使用流向,爰於第二項規定勸募活動所得金額之開支,超過新台幣一萬元以上者,應以支票或經由郵局、金融機構匯款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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