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勸募條例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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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財物,應依主管機關許可之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使用,不得移作他用。
- 2.如有賸餘,得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三個月內,依原勸募活動之同類目的擬具使用計畫書,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動支。
- 3.前項之賸餘款項再執行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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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益勸募條例第19條的規定,勸募團體在進行勸募活動後所得到的財物,應該依照主管機關許可的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來使用,不得將其用於其他目的。如果在募款活動後有剩餘的財物,勸募團體可以在計畫執行完畢後的三個月內,根據原本的勸募活動類似目的,製作一份使用計畫書,經主管機關同意後才能動用這筆剩餘款項。而剩餘款項的執行期限則不得超過三年。 這項法條的目的主要是要確保勸募團體將所得財物用於符合勸募活動目的的項目上,同時限制剩餘款項的使用期限,以確保這些資源能夠有效利用並不會被浪費。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公益勸募團體進行了一次捐款活動,獲得了一筆金錢。根據法條的要求,該團體必須制定一個使用計畫,確定這筆款項將用於符合募款活動目的的特定項目上,例如資助貧困學童的學費。如果在該計畫執行完畢後的三個月內,仍有部分剩餘款項沒有使用,該團體必須製作一份新的使用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使用這筆剩餘款項,並且在經過主管機關的同意後才能使用這筆款項。另外,這筆款項的使用期限不得超過三年,以確保這筆資源能夠有效利用。 參考資料: - 公益勸募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40022)
立法沿革 1 版
(0950425 制定)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財物,應依主管機關許可之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使用,不得移作他用。 如有賸餘,得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三個月內,依原勸募活動之同類目的擬具使用計畫書,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動支。 前項之賸餘款項再執行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立法理由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之使用限制。
- 主管機關名詞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之使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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