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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勸募條例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財物,應依主管機關許可之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使用,不得移作他用。
  2. 如有賸餘,得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三個月內,依原勸募活動之同類目的擬具使用計畫書,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動支。
  3. 前項之賸餘款項再執行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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