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勸募條例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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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執行完竣後三十日內,將其使用情形提經理事會或董事會通過後公告及公開徵信,連同成果報告、支出明細及相關證明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長,其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 2.勸募團體應將前項備查資料在主管機關網站公告,主管機關並定期辦理年度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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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益勸募條例第20條規定了勸募團體在勸募活動結束後的相關事項: 1. 勸募團體在使用募得的財物後,應執行使用計畫並在完竣後的三十日內,將使用情形提經理事會或董事會通過後公告和公開徵信。同時,還要提交成果報告、支出明細以及相關證明文件供主管機關備查。如果有正當理由,可以申請延長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2. 勸募團體應在主管機關的網站上公告前項所提供的備查資料。而主管機關也會定期進行年度查核。 參考資料: 公益勸募條例第20條
立法沿革 1 版
(0950425 制定)
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執行完竣後三十日內,將其使用情形提經理事會或董事會通過後公告及公開徵信,連同成果報告、支出明細及相關證明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長,其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勸募團體應將前項備查資料在主管機關網站公告,主管機關並定期辦理年度查核。
立法理由勸募團體於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執行完竣後,應踐行之程序及其期限。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0950425 制定)
勸募團體於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執行完竣後,應踐行之程序及其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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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