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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勸募條例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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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執行完竣後三十日內,將其使用情形提經理事會或董事會通過後公告及公開徵信,連同成果報告、支出明細及相關證明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長,其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2. 2.勸募團體應將前項備查資料在主管機關網站公告,主管機關並定期辦理年度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益勸募條例第20條規定了勸募團體在勸募活動結束後的相關事項: 1. 勸募團體在使用募得的財物後,應執行使用計畫並在完竣後的三十日內,將使用情形提經理事會或董事會通過後公告和公開徵信。同時,還要提交成果報告、支出明細以及相關證明文件供主管機關備查。如果有正當理由,可以申請延長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2. 勸募團體應在主管機關的網站上公告前項所提供的備查資料。而主管機關也會定期進行年度查核。 參考資料: 公益勸募條例第20條

立法沿革 1

(0950425 制定)

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執行完竣後三十日內,將其使用情形提經理事會或董事會通過後公告及公開徵信,連同成果報告、支出明細及相關證明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長,其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勸募團體應將前項備查資料在主管機關網站公告,主管機關並定期辦理年度查核。

立法理由勸募團體於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執行完竣後,應踐行之程序及其期限。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0950425 制定)

勸募團體於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執行完竣後,應踐行之程序及其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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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勸募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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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益勸募條例第 20 條規定:「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執行完竣後三十日內,將其使用情形提經理事會或董事會通過後公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益勸募條例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益勸募條例第 2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