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勸募條例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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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得隨時檢查勸募活動辦理情形及相關帳冊,勸募團體及其所屬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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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益勸募條例第21條的規定,主要是關於主管機關對於勸募活動辦理情形及相關帳冊的檢查權限,以及勸募團體及其所屬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公益勸募條例第21條,主管機關有權隨時對勸募活動的辦理情形以及相關帳冊進行檢查。這意味著主管機關可以對勸募團體進行實地檢查,確保其勸募活動的合法性和透明性。 此外,根據該條規定,勸募團體及其所屬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的檢查。這表示勸募團體和相關人員必須予以合作,並提供所需的資料和文件給予主管機關進行檢查。 例如,假設有一個勸募團體進行公益勸募活動,主管機關認為該團體的資金使用可能存在問題,因此主管機關根據公益勸募條例第21條的規定,要求該團體提供相關帳冊進行檢查。然而,該團體拒絕提供相關帳冊或規避檢查,這就違反了該法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可以採取相應的行政處分,例如警告、罰款或撤銷許可等。
立法沿革 1 版
(0950425 制定)
主管機關得隨時檢查勸募活動辦理情形及相關帳冊,勸募團體及其所屬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立法理由主管機關對於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情形與相關帳冊之檢查權限及勸募團體之配合義務。
- 主管機關名詞
(0950425 制定)
主管機關對於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情形與相關帳冊之檢查權限及勸募團體之配合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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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