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勸募條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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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公益:指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 二、非營利團體:指非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第八條公益事業,依法立案之民間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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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益勸募條例》第二條的規定,本條例所使用的名詞定義如下: 一、公益:指的是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也就是說,公益是為了社會大眾的利益而進行的活動或事業。 二、非營利團體:指的是非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第八條公益事業且依法立案的民間團體。非營利團體是指在追求其目的或宗旨的過程中,不追求獲利或分配盈餘給其成員或相關利益關係人的組織。 這些定義在《公益勸募條例》中的意義是為了對條例所涉及的名詞和相關議題進行明確解釋和界定。這樣有助於確保在公益勸募活動中的相關主體和參與者能夠依法遵從和理解相關法規的要求,從而更好地保護公益事業的進行和參與者的權益。 參考資料: - 《公益勸募條例》第2條
立法沿革 1 版
(0950425 制定)
本條例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公益:指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 二、非營利團體:指非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第八條公益事業,依法立案之民間團體。
立法理由本條例所用名詞之定義。
- 非名詞
- 第八條條文
- 公益勸募條例 第 8 條條文
(0950425 制定)
本條例所用名詞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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