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勸募條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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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下列行為外,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從事政治活動之團體或個人,基於募集政治活動經費之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行為。 二、宗教團體、寺廟、教堂或個人,基於募集宗教活動經費之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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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益勸募條例》第3條的規定,除了以下兩種情況之外,基於公益目的進行的勸募行為和其管理都需要按照該條例的規定進行。但是,如果其他法律對此有規定,則按照其他法律的規定進行: 一、從事政治活動的團體或個人,基於募集政治活動經費的目的,進行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的行為。 二、宗教團體、寺廟、教堂或個人,基於募集宗教活動經費的目的,進行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的行為。 根據我的了解,《公益勸募條例》第3條的目的是為了監管勸募財物或接受捐贈的行為,並保護公益目的的實現。對於從事政治活動的團體或個人、宗教團體、寺廟、教堂或個人來說,他們需要尋求其他適用的法律規定,並遵守相應的規章。 參考資料:《公益勸募條例》第3條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1 版
(0950425 制定)
除下列行為外,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從事政治活動之團體或個人,基於募集政治活動經費之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行為。 二、宗教團體、寺廟、教堂或個人,基於募集宗教活動經費之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行為。
立法理由除政治及宗教活動因性質特殊,而排除本條例之適用外。凡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原則上皆應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惟鑑於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及醫療衛生等各領域,皆有以從事公益活動為目的而依法存立之公益法人或團體,其業務特性及勸募需求未必一致,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理方式亦可能有所不同,一律強制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恐未妥適。爰將本條例定位為普通法,如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則從其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除政治及宗教活動因性質特殊,而排除本條例之適用外。凡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原則上皆應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惟鑑於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及醫療衛生等各領域,皆有以從事公益活動為目的而依法存立之公益法人或團體,其業務特性及勸募需求未必一致,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理方式亦可能有所不同,一律強制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恐未妥適。爰將本條例定位為普通法,如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則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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