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勸募條例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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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以下列用途為限: 一、社會福利事業。 二、教育文化事業。 三、社會慈善事業。 四、援外或國際人道救援。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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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益勸募條例第8條,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財物應限定用途,包括社會福利事業、教育文化事業、社會慈善事業、援外或國際人道救援,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事業。這些用途是經過立法機關確認並列舉出來,勸募團體在募款活動中所獲得的財物必須用於這些特定目的。例如,一個社會福利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財物必須用於社會福利事業,如提供弱勢群體的援助或改善社會問題等。主管機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認定其他事業的適用範圍。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勸募活動的財物被用於公益目的,並保護募款人的權益。
立法沿革 1 版
(0950425 制定)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以下列用途為限: 一、社會福利事業。 二、教育文化事業。 三、社會慈善事業。 四、援外或國際人道救援。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事業。
立法理由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所得財物限於一定公益用途,以符合其基於公益目的辦理勸募之本旨。其中第四款規定係為反映目前社會現況及國家政策需要所設。
- 主管機關名詞
(0950425 制定)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所得財物限於一定公益用途,以符合其基於公益目的辦理勸募之本旨。其中第四款規定係為反映目前社會現況及國家政策需要所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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