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勸募條例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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勸募團體於最近三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勸募許可: 一、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二條規定。 二、有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經主管機關廢止其勸募許可。但其負責人或代表人經無罪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 三、有第十條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十一條規定情形,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其勸募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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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益勸募條例第9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在勸募團體最近三年內出現以下情形之一時,應該不予勸募許可: 一、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例子:假設一個勸募團體在過去三年內違反了公益勸募條例中的第十三條所規定的內容,即團體未能就收到的捐款或贊助款項進行適切的使用或報告,這種情況下,主管機關應不予給予該團體勸募許可。 二、違反第十條第一款的情形,並且經由主管機關做出廢止其勸募許可的決定。但如果該勸募團體的負責人或代表人經過無罪判決確定,則不受此限制。 例子:假設一個勸募團體在過去三年內違反了公益勸募條例中的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即向未成年人或無行為能力人進行勸募,並且主管機關做出了廢止勸募許可的決定。然而,如果該團體的負責人或代表人在之後經過無罪判决確定,那麼這項限制對他們不適用。 三、違反第十條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十一條的規定,並且經由主管機關做出廢止或撤銷其勸募許可的決定。 例子:假設一個勸募團體在過去三年內違反了公益勸募條例中的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即團體未能依法向主管機關履行相應的報告義務,並且主管機關因此做出了廢止勸募許可的決定。根據這個情況,主管機關應不予給予該團體再次勸募許可。 以上是根據公益勸募條例第9條的解釋和一些例子,以幫助理解該法條的內容和應用。
立法沿革 1 版
(0950425 制定)
勸募團體於最近三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勸募許可: 一、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二條規定。 二、有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經主管機關廢止其勸募許可。但其負責人或代表人經無罪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 三、有第十條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十一條規定情形,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其勸募許可。
立法理由主管機關應不予勸募團體勸募活動許可之情形。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二條條文
- 第十條第一款條文
- 廢止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無罪判決名詞
- 第十條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十一條條文
- 撤銷名詞
- 公益勸募條例 第 10 條條文
- 公益勸募條例 第 11 條條文
- 公益勸募條例 第 13 條條文
- 公益勸募條例 第 14 條條文
- 公益勸募條例 第 19 條條文
- 公益勸募條例 第 21 條條文
主管機關應不予勸募團體勸募活動許可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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