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勸募條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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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勸募團體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以下簡稱勸募活動),應備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勸募活動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勸募活動跨越直轄市或縣(市)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 2.前項申請許可及補辦申請許可之程序、期限、應檢附文件、許可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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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益勸募條例第7條的規定,進行勸募活動的團體必須向勸募活動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如果勸募活動跨越直轄市或縣(市),則必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具體的申請許可程序、期限、應檢附的文件、許可事項以及其他應遵行的事項,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我們可以透過該條例的規定來要求勸募團體遵守相關的申請程序和規定,以確保勸募活動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立法沿革 1 版
(0950425 制定)
勸募團體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以下簡稱勸募活動),應備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勸募活動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勸募活動跨越直轄市或縣(市)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前項申請許可及補辦申請許可之程序、期限、應檢附文件、許可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勸募團體基於公益目的向外界募集財物,應先備齊書件依程序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二、有關勸募活動申請許可及補辦申請許可之程序、期限、應檢附文件、許可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於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 主管機關名詞
(0950425 制定)
一、第一項規定勸募團體基於公益目的向外界募集財物,應先備齊書件依程序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二、有關勸募活動申請許可及補辦申請許可之程序、期限、應檢附文件、許可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於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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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