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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勸募條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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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級政府機關(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前條第二項之勸募: 一、開立收據。 二、定期辦理公開徵信。 三、依指定之用途使用。
  2. 2.前項政府機關(構)有上級機關者,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函報上級機關備查。
  3. 3.勸募團體基於公益目的,向會員或所屬人員募集財物、接受其主動捐贈或接受外界主動捐贈者,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公立學校並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其他勸募團體於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及收支決算函報許可其設立、立案或監督之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益勸募條例第6條的規定,政府機關在進行公益勸募時需要遵守以下規定: 1. 開立收據:政府機關需要開立收據作為勸募活動的證明。 2. 公開徵信:政府機關需要定期進行公開徵信,向公眾宣傳勸募活動的內容和進展情況。 3. 依指定之用途使用:政府機關需要按照勸募活動的指定用途使用所募集的財物。 另外,如果政府機關有上級機關的存在,則應該在年度結束後的兩個月內向上級機關報告勸募情況。而勸募團體基於公益目的向會員或所屬人員募集財物、接受捐贈時,也需要遵守上述規定。公立學校應在年度結束後的兩個月內向許可、立案或監督該學校的機關報告情況,其他勸募團體則需要在年度結束後的五個月內向許可、立案或監督該團體的機關報告情況。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950425 制定)

各級政府機關(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前條第二項之勸募:   一、開立收據。   二、定期辦理公開徵信。   三、依指定之用途使用。   前項政府機關(構)有上級機關者,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函報上級機關備查。   勸募團體基於公益目的,向會員或所屬人員募集財物、接受其主動捐贈或接受外界主動捐贈者,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公立學校並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其他勸募團體於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及收支決算函報許可其設立、立案或監督之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一、各級政府機關(構)基於公益目的,向所屬人員募集財物、接受其主動捐贈或接受外界主動捐贈者,因並非向外界為勸募活動,無須過分嚴格管理。爰於第一項及第二項另為特別規定。   二、至於勸募團體,亦係基於公益目的,且並非向外界為勸募活動,故準用第一項規定;又此等團體並無所謂上級機關,爰為第三項規定。

(0950425 制定)

一、各級政府機關(構)基於公益目的,向所屬人員募集財物、接受其主動捐贈或接受外界主動捐贈者,因並非向外界為勸募活動,無須過分嚴格管理。爰於第一項及第二項另為特別規定。   二、至於勸募團體,亦係基於公益目的,且並非向外界為勸募活動,故準用第一項規定;又此等團體並無所謂上級機關,爰為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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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勸募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益勸募條例第 6 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前條第二項之勸募: 一、開立收據。 二、定期辦理公開徵信。 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益勸募條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益勸募條例第 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