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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勸募條例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條例所稱勸募團體如下: 一、公立學校。 二、行政法人。 三、公益性社團法人。 四、財團法人
  2. 各級政府機關(構)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不得發起勸募。但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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