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勸募條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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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益勸募條例第5條的規定,該條例中所指的勸募團體包括公立學校、行政法人、公益性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此外,各級政府機關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但不得主動發起勸募,除非遇到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的情況下,此限制才不適用。 參考資料: 公益勸募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31)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1 版
(0950425 制定)
本條例所稱勸募團體如下: 一、公立學校。 二、行政法人。 三、公益性社團法人。 四、財團法人。 各級政府機關(構)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不得發起勸募。但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勸募團體以公立學校、行政法人、公益性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為限。所以將其他法人、團體及個人排除於發起主體之外,係考量其他法人、團體並非基於公益目的設立,許其以遂行公益目的為由發起勸募,收支極易與私人相混而衍生流弊;至於個人,除上開因素外,亦有能力難以勝任問題之故。 二、各級政府機關(構)若有需要,如遇國家緊急或重大災難,應動用預算或準備金,而非向民眾募款。爰各級政府機關(構)發起勸募,應限縮於以基於公益目的,向所屬人員募集財物、接受其主動捐贈或接受外界主動捐贈者為限。
- 行政法人名詞
- 公益性名詞
- 社團法人名詞
- 法人名詞
一、勸募團體以公立學校、行政法人、公益性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為限。所以將其他法人、團體及個人排除於發起主體之外,係考量其他法人、團體並非基於公益目的設立,許其以遂行公益目的為由發起勸募,收支極易與私人相混而衍生流弊;至於個人,除上開因素外,亦有能力難以勝任問題之故。 二、各級政府機關(構)若有需要,如遇國家緊急或重大災難,應動用預算或準備金,而非向民眾募款。爰各級政府機關(構)發起勸募,應限縮於以基於公益目的,向所屬人員募集財物、接受其主動捐贈或接受外界主動捐贈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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