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險之月投保金額,於本法施行第一年,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定之;第二年起,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五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
重點摘要國民年金月投保金額第一年套用勞保最低級距,之後 CPI 累漲 5% 才調整,是保費與年金的共用基準。
Q · 國民年金的月投保金額怎麼決定?
依勞保最低級距,CPI 累漲 5% 才動
依國民年金法第 11 條,月投保金額第一年(2008)直接套用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17,280 元,之後須等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 5% 才依該比例調整。截至 2024 年已調整至 19,761 元。此數字決定全體被保險人的保費(與費率相乘)與未來老年、身心障礙、遺屬年金(與年資相乘)的計算基礎。
每個繳國民年金的人心裡都有一個沒被回答的疑問:為什麼我每個月就要繳固定那幾千塊?這個數字不像健保會隨薪水變,不像稅會隨你賺多少浮動,它是一個政府早就釘死的數字。這條規定,國民年金的「月投保金額」第一年直接套用勞保最低那一級(2008 年是 17,280 元),之後要等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漲超過 5% 才會調一次。所以這個數字不是活的,是睡的,它每次醒來就是好幾年後。你以為這只影響你繳多少?錯了。它同時決定你老了以後能領多少,因為老年年金、身心障礙年金、遺屬年金的計算基礎全都回到這個數字。這條不是小事,它是你退休金地圖上的零點。
國民年金法第 11 條規定月投保金額之決定基準與調整機制:施行第一年以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為準,第二年起當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五時,依該成長率調整。此為定義性規範,為保險費計算與年金給付計算之核心參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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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到 65 歲沒有勞保的人原則上強制納保。如果你確實繳不起,第 12 條規定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可以由政府部分或全額補助。內行人提示:就算你最後決定完全不繳,也別讓保費欠到被強制執行,追繳時效是 5 年(國民年金法第 50 條)。寧可先申請補助資格,也不要放任欠費累積。
算法:A 式 = 月投保金額 × 年資 × 0.65% + 3,772 元;B 式 = 月投保金額 × 年資 × 1.3%,擇優發給(國民年金法第 30 條)。以目前月投保金額約 19,761 元、繳滿 40 年為例,月領約 1 萬多元。內行人提示:如果你同時有勞保年資,可以向勞保局主動申請勞保年金與國民年金併計,領得更多,但勞保局不會主動幫你合併,沒申請就沒有。
2024 年為 19,761 元,由國民年金法第 11 條規定的機制決定,全體被保險人統一適用,不依個人收入分級。
中央主計總處發布之 CPI 從上次調整時起的累積漲幅,達 5% 觸發月投保金額調整,是法定的單一調整觸發條件。
第一年直接引用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為基準,之後脫鉤獨立依 CPI 調整。兩個制度在第一年連動,之後各走各的。
全體被保險人不論所得高低、職業、年齡,月投保金額完全相同,繳一樣多、領一樣多的計算基數。
公式:月投保金額 × 保險費率 9.5% × 自付比例 60%(一般身分)= 約 1,126 元。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有政府補助降低自付。
A 式 = 月投保金額 × 年資 × 0.65% + 4,049;B 式 = 月投保金額 × 年資 × 1.3%,擇優發給(第 30 條)。
勞工保險局 bli.gov.tw 公告區、繳費單通知、健保署 app 都可查到。
申請第 12 條的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補助,可由政府部分或全額負擔保費。
國民年金齊頭式統一金額(無職業)、勞保依實際薪資分級(受僱)。國民年金未繳即斷年資,勞保可中斷續保不消失。
公保限公教軍警等特定身分,國民年金是這些人以外的兜底社會保險。兩者不能同時加保。
| 比較面向 | national_pension | labor_insurance |
|---|---|---|
| 投保金額決定方式 | 全體統一,依勞保第一級+CPI 調整 | 依實際薪資分 14-22 級 |
| 保費負擔 | 個人 60%、政府 40%(一般身分) | 雇主 70%、勞工 20%、政府 10% |
| 年資累積 | 未繳即斷年資,補繳僅 60 天 | 可中斷再續,年資不消失 |
| 適用對象 | 25-65 歲無勞保者 | 受僱勞工強制加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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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之月投保金額,於本法施行第一年,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定之;第二年起,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五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
立法理由由於本保險之被保險人多數屬於未就業人口,經濟相對弱勢,爰規定開辦第一年以勞保投保薪資表第一級為月投保金額;自第二年起,則於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五時即予調整,使領取年金給付者能隨著物價指數之提升,維持一定之生活水準。
由於本保險之被保險人多數屬於未就業人口,經濟相對弱勢,爰規定開辦第一年以勞保投保薪資表第一級為月投保金額;自第二年起,則於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五時即予調整,使領取年金給付者能隨著物價指數之提升,維持一定之生活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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