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險保險費之負擔,依下列之規定: 一、被保險人為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一)低收入戶者,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全額負擔;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六十五。 (二)中低收入戶者,自付百分之三十,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七十;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 二、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 (一)被保險人,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倍者,自付百分之三十,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七十;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 (二)被保險人,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二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點五倍者,自付百分之四十五,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五十五;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點五,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點五。 三、被保險人為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證明者: (一)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負擔。 (二)中度身心障礙者負擔百分之三十,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七十。 (三)輕度身心障礙者負擔百分之四十五,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點五,直轄市主管機關或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點五。 四、其餘被保險人自付百分之六十,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四十。
重點摘要國民年金保費依身分分四路負擔:一般人自付 60%、低收入戶政府全額或大部分負擔、中低收入戶與所得未達標者自付 30%、身心障礙者依等級自付 0%-45%。
Q · 國民年金保費誰要付?我可以不用付全額嗎?
看身分。低收全免、中低收 30%、身障最高全免
依國民年金法第 12 條,保費分四路:一般人自付 60%、中央補 40%;低收入戶政府全額負擔、中低收入戶自付 30%;所得未達最低生活費 1.5 倍者自付 30%、未達 2 倍者自付 45%;極重度與重度身障由中央全付、中度身障自付 30%、輕度身障自付 45%。關鍵是必須主動申請身分認定並向勞保局報到,否則一律按 60% 計收。
每兩個月收到國民年金繳費單,你看一眼、繳錢、丟掉。你不知道的是:那個金額是「沒有任何補助的預設值」。這條法律在說的,是同一筆保費有四種分攤方式。一般人自付 60%,政府只幫你付 40%。但如果你是低收入戶,政府幫你全付;中低收入戶自付降到 30%;重度身障全額免費;中度身障自付 30%;所得未達一定標準的人自付也是 30%。同樣的保險,同樣的給付,差別只在有沒有一張證明。大多數符合資格的人從沒去申請,因為沒人會主動通知你有這條路。勞保局只負責收錢,你不申請,你就是一般人。
國民年金法第 12 條為保費分擔規範,依被保險人身分將保費負擔分為四類路徑:低收入戶(政府全額或大部分負擔)、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自付 30% 或 45%)、身心障礙者(依等級自付 0%、30% 或 45%)、其餘一般被保險人(自付 60%)。本條建立的不是補助制度,而是依社會經濟條件分級的法定保費負擔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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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繳,但可以申請補助。失業且家庭所得平均每人每月低於最低生活費 1.5 倍,可走第二款「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路線,自付從 60% 降到 30%。申辦地點是戶籍地縣市政府社會局或鄉鎮市區公所。此補助按年度審核,今年失業要今年辦,過年就補不回來。
看障礙等級。極重度和重度身障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負擔,一毛不用付。中度身障自付 30%,輕度身障自付 45%。前提是要有法定身心障礙證明並讓勞保局知道。身障證明在國民年金、健保、所得稅、停車費、交通票券上都有自動減免效果。
依社會救助法,低收入戶是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每人每月低於最低生活費,中低收入戶是 1 到 1.5 倍之間。國民年金保費上差很大:低收入戶政府全額負擔,中低收入戶還要自付 30%。同一個家庭可能因為人口組成或收入結構變動,在不同年度落在不同類別,每年都值得重新審視。
規定保費依被保險人身分分四路負擔:一般人自付 60%、低收入戶全免、中低收與所得未達標自付 30%、身障依等級自付 0-45%。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每人每月低於最低生活費 1.5 倍(自付 30%)或 2 倍(自付 45%),且消費支出未超過特定倍數的家庭。
30%。直轄市政府負擔 70%;縣市由中央 35% + 縣市 35% 分擔。
極重度與重度由中央全額負擔,中度自付 30% 中央 70%,輕度自付 45% 中央 27.5% + 地方 27.5%。
先到戶籍地縣市政府社會局或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身分認定,拿到證明後 30 天內送勞工保險局建檔。
月保費 = 月投保金額 × 保險費率 10% × 自付比例。例:月投保 19,761 元,一般人自付 60% × 10% = 1,186 元/月。
持失業期間家庭收入證明到戶籍地公所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認定,當年度內辦理,自付從 60% 降至 30%。
不會自動。要把身障證明影本寄到勞保局或上 e 化服務系統上傳,建檔後從次月起降低自付比例。
勞保是雇主 + 勞工 + 政府三方分擔(受僱者個人 20%),國民年金是個人 + 政府兩方分擔,且依社會經濟身分細分四路。
| 身分類別 | 自付比例 | 政府負擔 | 申請動作 |
|---|---|---|---|
| 一般被保險人 | 60% | 中央 40% | 無需申請(預設) |
| 低收入戶 | 0% | 直轄市全額 / 縣市中央 35% + 縣市 65% | 社會局申請 + 送勞保局 |
| 中低收入戶 | 30% | 直轄市 70% / 縣市中央 35% + 縣市 35% | 社會局申請 + 送勞保局 |
| 所得未達最低生活費 1.5 倍 | 30% | 同中低收入戶 | 當年度內申辦 |
| 所得未達最低生活費 2 倍 | 45% | 直轄市 55% / 縣市中央 27.5% + 縣市 27.5% | 當年度內申辦 |
| 極重度與重度身障 | 0% | 中央全額 | 身障證明送勞保局 |
| 中度身障 | 30% | 中央 70% | 身障證明送勞保局 |
| 輕度身障 | 45% | 中央 27.5% + 地方 27.5% | 身障證明送勞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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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保險費之負擔,依下列之規定: 一、被保險人為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全額負擔;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六十五。 二、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 (一)被保險人,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倍者,自付百分之三十,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七十;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 (二)被保險人,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未達二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點五倍者,自付百分之四十五,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五十五;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點五,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點五。 三、被保險人為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證明者: (一)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負擔。 (二)中度身心障礙者負擔百分之三十,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七十。 (三)輕度身心障礙者負擔百分之四十五,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點五,直轄市主管機關或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點五。 四、其餘被保險人自付百分之六十,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四十。
立法理由一、本保險之保險費,除屬弱勢族群之低收入戶人口、身心障礙者及所得未?一定標準者另有規定外,由中央政府負擔百分之四十。 二、至於低收入戶及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費分擔比率,除依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辦理外,並參照現行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健保)及其他社會保險對於低收入戶及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費分擔比率之相關規定定之。
本保險保險費之負擔,依下列之規定: 一、被保險人為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全額負擔;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六十五。 二、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 (一)被保險人,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倍者,自付百分之三十,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七十;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 (二)被保險人,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二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點五倍者,自付百分之四十五,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五十五;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點五,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點五。 三、被保險人為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證明者: (一)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負擔。 (二)中度身心障礙者負擔百分之三十,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七十。 (三)輕度身心障礙者負擔百分之四十五,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點五,直轄市主管機關或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點五。 四、其餘被保險人自付百分之六十,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四十。
立法理由地方政府於計算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認定資格之審核標準時,曾發生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至全家人口,金額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倍,而未達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情形,致不符合第二款各目所定由政府負擔較高比率保險費之資格;惟金額在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以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以下者,其經濟狀況不若前者嚴峻,反而可以依第二款第二目規定由政府負擔較高比率保險費,為解決前述不合理情事,兼顧本法照顧經濟弱勢之被保險人保險費補助之立法意旨,爰修正第二款第二目規定,俾符實際審核所需及兼顧人民權益。
本保險保險費之負擔,依下列之規定: 一、被保險人為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一)低收入戶者,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全額負擔;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六十五。 (二)中低收入戶者,自付百分之三十,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七十;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 二、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 (一)被保險人,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倍者,自付百分之三十,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七十;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 (二)被保險人,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二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點五倍者,自付百分之四十五,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五十五;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點五,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點五。 三、被保險人為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證明者: (一)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負擔。 (二)中度身心障礙者負擔百分之三十,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七十。 (三)輕度身心障礙者負擔百分之四十五,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點五,直轄市主管機關或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點五。 四、其餘被保險人自付百分之六十,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四十。
立法理由一、99年12月29日修正公布之社會救助法已增列中低收入戶,依該法第四條之一規定略以:「中低收入戶,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一定金額。」 二、考量社會救助法之中低收入戶與本條第二款第一目之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經濟弱勢程度相近,為減少具有中低收入戶身分之被保險人重複申請補助之手續,以達簡政便民之效,爰修正本條第一款,新增「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中低收入戶」之保險費補助對象,並比照所得未達一點五倍之保險費補助比率,於第二目規定中低收入戶保險費補助比率;原低收入戶保險費補助比率則改列第一目規定。
一、本保險之保險費,除屬弱勢族群之低收入戶人口、身心障礙者及所得未?一定標準者另有規定外,由中央政府負擔百分之四十。 二、至於低收入戶及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費分擔比率,除依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辦理外,並參照現行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健保)及其他社會保險對於低收入戶及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費分擔比率之相關規定定之。
地方政府於計算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認定資格之審核標準時,曾發生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至全家人口,金額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倍,而未達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情形,致不符合第二款各目所定由政府負擔較高比率保險費之資格;惟金額在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以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以下者,其經濟狀況不若前者嚴峻,反而可以依第二款第二目規定由政府負擔較高比率保險費,為解決前述不合理情事,兼顧本法照顧經濟弱勢之被保險人保險費補助之立法意旨,爰修正第二款第二目規定,俾符實際審核所需及兼顧人民權益。
一、99年12月29日修正公布之社會救助法已增列中低收入戶,依該法第四條之一規定略以:「中低收入戶,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一定金額。」 二、考量社會救助法之中低收入戶與本條第二款第一目之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經濟弱勢程度相近,為減少具有中低收入戶身分之被保險人重複申請補助之手續,以達簡政便民之效,爰修正本條第一款,新增「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中低收入戶」之保險費補助對象,並比照所得未達一點五倍之保險費補助比率,於第二目規定中低收入戶保險費補助比率;原低收入戶保險費補助比率則改列第一目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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