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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 第 38 條(指定複檢醫院或醫師)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保險人於審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或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保險爭議事項,認為有複檢必要時,得另行指定醫院或醫師複檢,其費用由本保險之保險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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