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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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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遺屬年金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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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
第 41 條
(受領遺屬年金給付之順序)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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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依前條規定受領遺屬年金給付之順序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前項所定當序受領遺屬年金對象存在時,後順序之遺屬不得請領。當序遺屬於請領後死亡或喪失請領條件時,亦同。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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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被保險人及保險效力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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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保險費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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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保險給付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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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通則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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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老年年金給付及生育給付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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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身心障礙年金給付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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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喪葬給付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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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遺屬年金給付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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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保險基金及經費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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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罰則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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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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