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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 第 41 條(受領遺屬年金給付之順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前條規定受領遺屬年金給付之順序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2. 前項所定當序受領遺屬年金對象存在時,後順序之遺屬不得請領。當序遺屬於請領後死亡或喪失請領條件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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