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8 分鐘8 分鐘8 分

國民年金法42遺屬年金給付之計算基準

快速跳轉
  1. 1.遺屬年金給付標準如下: 一、被保險人死亡: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月投保金額發給百分之一點三之月給付金額。 二、領取身心障礙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按被保險人身心障礙年金或老年年金金額之半數發給。 三、符合第二十九條規定而未及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前死亡: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月投保金額發給百分之一點三之月給付金額半數。
  2. 2.依前項規定計算之年金金額不足新臺幣三千元者,按新臺幣三千元發給。
  3. 3.同一順序之遺屬有二人以上時,每多一人加發遺屬年金給付標準之百分之二十五,最多計至百分之五十。
  4. 4.依第二項規定改按新臺幣三千元計算遺屬年金給付者,其原依第一項及前項規定計算所得數額與實際領取年金給付之差額,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國民年金法第 42 條規範遺屬年金三種計算情境,年資 × 月投保金額 × 1.3%,未達 3,000 元按 3,000 元發給。

Q · 家人國保身故,遺屬每月能領多少?

年資×月投保×1.3%,不足 3 千補 3 千

依國民年金法第 42 條,遺屬年金分三種計算情境:被保險人直接死亡按年資每滿 1 年發給月投保金額 1.3%;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中死亡,按原金額一半發給;符合第 29 條年資但未及請領死亡,按第一款金額一半發給。算出金額不足 3,000 元一律按 3,000 元,同順位每多一人加發 25%(上限 50%),保底差額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

白話解讀

遺屬年金能領多少,這條全寫了。不同情境三種算法:第一,被保險人直接死亡,按年資每滿一年給月投保金額的 1.3%;第二,已經在領身心障礙年金或老年年金的人死掉,給他原本年金金額的一半;第三,有年資但還沒開始領老年年金就死掉(符合第 29 條但未及請領),按年資每滿一年給月投保金額的 1.3% 的一半。第二項是保底:算出來的月金額如果不足新臺幣三千元,就按三千元發。第三項是加乘:同順位遺屬有二人以上,每多一人加 25%,最多加到 50%。你一個人領跟你和手足兩人領,金額差 25%;三個人一起領是 50%。這條把「按比例」和「保底」和「加乘」三種邏輯混在一起,算起來有點複雜,但核心是:年資越長、月投保金額越高、同時領的人越多,總額越高。年資越短或原本領的年金越少,越可能掉到三千元保底。

法律定性

國民年金法第 42 條為遺屬年金計算總則,建立三款計算公式(直接死亡、年金領取中死亡、年資滿未及請領死亡)、3,000 元基本保障下限及同順位人數加發機制,是國保遺屬給付精算對等與基本保障雙原則並存的核心條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爸爸只有國保年資 4 年,我們全家算下來一個月才領 2,500 元,真的這麼少嗎?

不可能。本條第二項規定算出金額低於三千元要按三千元發,所以你們至少一個月領三千元。如果核定金額低於三千元,請立刻聯絡勞保局確認是不是計算錯誤。實務上:如果你們同順位有兩人以上,三千元這個基數還要加發 25% 或 50%,不會只停在三千元。兩人同領是 3,750 元,三人以上同領是 4,500 元。很多人不知道保底金額也要加發,被少算了都不自知。

Q2媽媽是原本在領老年年金的人,每月領 6,000 元。她過世後我爸按第二款算只能領 3,000 元,這個金額會加上同順位人數嗎?

會,但你爸目前是配偶,第一順位。如果只有他一人請領,就是 3,000 元(6,000 的一半)。如果你(子女)也符合第 40 條第三款條件(例如未成年或 25 歲以下在學),你跟你爸同為第一順位,兩人同領加 25%,變 3,750 元。多一個同順位加 25%。實務上:很多家庭忽略讓符合條件的子女一起申請。子女只要未成年或 25 歲以下在學且低收入,都能加入申請,不是只有配偶能領。多一個人就多 25%,一年下來差不少錢。

Q3國民年金遺屬年金怎麼算?

依國民年金法第 42 條,年資 × 月投保金額 × 1.3%,不足 3,000 元按 3,000 元發給,同順位每多一人加 25%。

Q4國民年金月投保金額是什麼?

國保由政府統一設定的計算基數,2025 年為 NT$ 19,761,不反映被保險人實際收入,與勞保按實際薪資投保完全不同。

Q5什麼叫同順位加發 25%?

同一順位遺屬 2 人以上時,每多 1 人在基數上加 25 個百分點,上限 50%。兩人 125%、三人 150%、四人以上仍 150%。

Q6三千元保底是什麼?

依公式算出金額低於 NT$ 3,000 時,一律按 3,000 元發給,差額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體現國保基本保障性質。

Q7怎麼向勞保局申請遺屬年金?

備死亡證明、戶籍謄本、申請書(勞保局網站下載),向勞保局國保業務處臨櫃或郵寄申請。

Q8遺屬年金算出來金額怎麼確認對不對?

自己算一次:月投保金額 × 年資 × 1.3% ×(1 + 加發比例),低於 3,000 套保底。比對核定金額不符 30 日內提爭議審議。

Q9同時有勞保跟國保遺屬年金怎麼領?

可以兩邊都領(不衝突),但同一種年金(如老年/遺屬)依本法第 21 條應擇一請領。實務上勞保通常較高。

Q10遺屬年金保底適用哪些情境?

主要適用第一款和第三款計算結果偏低時,第二款若原年金已偏低半數低於 3,000 元也會觸發。保底基數同樣會加同順位加發。

Q11國保遺屬年金 vs 勞保遺屬年金哪個高?

勞保通常較高(按實際薪資投保),國保月投保固定 19,761。死者有勞保年資要兩邊都申請,金額是加總不是擇一。

Q12遺屬年金 vs 喪葬給付差在哪?

喪葬給付是一次性(5 個月月投保金額,本法第 39 條),遺屬年金是按月給付。兩者可同時請領不衝突。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境適用對象計算公式範例
第 1 款 直接死亡被保險人未請領任何年金期間身故年資 × 月投保金額 × 1.3%年資 15 年:19,761 × 15 × 1.3% = 3,853 元/月
第 2 款 年金領取中死亡已在領身障年金或老年年金者身故原年金金額 × 50%原領 8,500 元/月:8,500 × 50% = 4,250 元/月
第 3 款 年資滿未及請領死亡符合第 29 條老年年金條件但未及請領即身故第 1 款 × 50%年資 15 年:3,853 × 50% = 1,927 元 → 觸發 3,000 保底

適用對象

第 1 款 直接死亡
被保險人未請領任何年金期間身故
第 2 款 年金領取中死亡
已在領身障年金或老年年金者身故
第 3 款 年資滿未及請領死亡
符合第 29 條老年年金條件但未及請領即身故

計算公式

第 1 款 直接死亡
年資 × 月投保金額 × 1.3%
第 2 款 年金領取中死亡
原年金金額 × 50%
第 3 款 年資滿未及請領死亡
第 1 款 × 50%

範例

第 1 款 直接死亡
年資 15 年:19,761 × 15 × 1.3% = 3,853 元/月
第 2 款 年金領取中死亡
原領 8,500 元/月:8,500 × 50% = 4,250 元/月
第 3 款 年資滿未及請領死亡
年資 15 年:3,853 × 50% = 1,927 元 → 觸發 3,000 保底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国民年金法 第 38-40 条(遺族基礎年金)+ 第 49 条(遺族基礎年金額)
韓國국민연금법 제72조~제75조(유족연금 수급권자 및 연금액)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 17 條(喪葬補助金及供養親屬撫卹金)
德國SGB VI §§ 46-48(Witwen-/Witwerrente, Halbwaisen-/Vollwaisenrente)
法國Code de la sécurité sociale L353-1(pension de réversion)
美國Social Security Act § 202(d)-(h)(Survivor Benefit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960720 制定)

遺屬年金給付標準如下:   一、被保險人死亡: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月投保金額發給百分之一點三之月給付金額。   二、領取身心障礙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按被保險人身心障礙年金或老年年金金額之半數發給。   依前項規定計算之年金金額不足新臺幣三千元者,按新臺幣三千元發給。   同一順序之遺屬有二人以上時,每多一人加發遺屬年金給付標準之百分之二十五,最多計至百分之五十。   依第二項規定改按新臺幣三千元計算遺屬年金給付者,其原依第一項及前項規定計算所得數額與實際領取年金給付之差額,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

立法理由一、參照勞保規定,於第一項規定遺屬年金之給付標準。為利老年、身心障礙及遺屬年金相互轉銜及衡平性,爰參照老年年金給付標準,以被保險人保險年資作為計算基礎。   二、為提供遺屬基本生活保障,並能與現行津貼新臺幣三千元作銜接,爰於第二項規定年金之基礎保障金額為新臺幣三千元。   三、考量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遺屬人口數多寡及生活需要,於第三項規定當序遺屬有二人以上時之加給標準。   四、第四項規定改按新臺幣三千元計算遺屬年金給付者,其原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計算所得數額與實際領取年金給付之差額,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

(1000613 修正)

遺屬年金給付標準如下:   一、被保險人死亡: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月投保金額發給百分之一點三之月給付金額。   二、領取身心障礙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按被保險人身心障礙年金或老年年金金額之半數發給。   三、符合第二十九條規定而未及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前死亡: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月投保金額發給百分之一點三之月給付金額半數。   依前項規定計算之年金金額不足新臺幣三千元者,按新臺幣三千元發給。   同一順序之遺屬有二人以上時,每多一人加發遺屬年金給付標準之百分之二十五,最多計至百分之五十。   依第二項規定改按新臺幣三千元計算遺屬年金給付者,其原依第一項及前項規定計算所得數額與實際領取年金給付之差額,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

立法理由一、增列第一項第三款,就符合第二十九條規定而未及領取老年年金給付即死亡者,規定其遺屬年金給付之計算基準。   二、第二項至第四項未修正。

(0960720 制定)

一、參照勞保規定,於第一項規定遺屬年金之給付標準。為利老年、身心障礙及遺屬年金相互轉銜及衡平性,爰參照老年年金給付標準,以被保險人保險年資作為計算基礎。   二、為提供遺屬基本生活保障,並能與現行津貼新臺幣三千元作銜接,爰於第二項規定年金之基礎保障金額為新臺幣三千元。   三、考量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遺屬人口數多寡及生活需要,於第三項規定當序遺屬有二人以上時之加給標準。   四、第四項規定改按新臺幣三千元計算遺屬年金給付者,其原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計算所得數額與實際領取年金給付之差額,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

(1000613 修正)

一、增列第一項第三款,就符合第二十九條規定而未及領取老年年金給付即死亡者,規定其遺屬年金給付之計算基準。   二、第二項至第四項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國民年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年金法第 42 條規定:「遺屬年金給付標準如下: 一、被保險人死亡: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月投保金額發給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年金法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民年金法第 4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