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補助或委託辦理老人服務及照顧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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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受補助者於年度終了後,補助經費未經使用者應即停止使用,並將補助款繳回。但已發生而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部分,於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報經本部核准保留者,得繼續執行;未辦理保留者,應將補助款繳回。
- 2.補助款核銷結案時,實際支用經費總額乘以所核定核銷應自籌經費比率之積為自籌款數額,如不足自籌款數額者,應繳回差額。必要時,本部得請受補助者提出自籌款憑證影本或其他支用證明。
- 3.受補助者於辦理新建、改(增)建補助案件核銷時,應檢附使用執照影本。
- 4.受補助者對於各類服務人員酬勞費之印領清冊應列明實領薪資總額、扣繳稅款及實領淨額,並應負責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
- 5.前項實領薪資總額,包括本部補助及接受補助者之自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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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補助或委託辦理老人服務及照顧辦法第12條,以下是各項條款的釋義: 1. 受補助者應在年度結束後停止使用未使用的補助經費並將其繳回。然而,如果有部分債務或合約責任在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得到本部核准保留並且尚未清償,則可以繼續執行。如果沒有申請保留的話,則必須將補助款繳回。 2. 在核銷補助款時,受補助者應根據核定的核銷應自籌經費比例,將實際支用的經費總額乘以該比例進行計算,得到自籌款數額。如果自籌款數額不足,則需要將差額繳回。在必要時,本部有權要求受補助者提供自籌款憑證影本或其他支用證明文件。 3. 受補助者在辦理新建、改(增)建補助案件核銷時,應提供使用執照影本作為相關文件。 4. 受補助者對於各類服務人員的酬勞費用應詳細列明印領清冊,包括實際領取的薪資總額、扣繳的稅款和實際領取的淨額。受補助者應負責按照所得稅扣繳規定辦理所得稅的扣繳工作。 5. 前述的實際領取薪資總額包括了本部所提供的補助款以及受補助者自籌的部分。 參考資料: - 內政部「補助或委託辦理老人服務及照顧辦法」(2018年4月11日修正)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 使用執照名詞
- 薪資所得扣繳辦法法規
- 所得稅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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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