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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運作及權益受損協調處理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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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調紀錄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住居所、電話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住居所、電話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三、協調事實、理由及結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運作及權益受損協調處理辦法第 10 條的解釋,協調紀錄應該包含以下事項: 1. 申請人的姓名、住居所、電話號碼和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2. 如果有代理人,需要提供代理人的姓名、住居所、電話號碼和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3. 協調紀錄應該清楚記載協調的事實、理由和最終的結論。 這表示在協調身心障礙人士的權益保障事項時,部門或機構必須寫下紀錄,詳細記載相關的個人資料和協調的內容。这可以作為辦理權益保障事項的依據,以確保公正和透明。

  • 住居所名詞
  • 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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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運作及權益受損協調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運作及權益受損協調處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協調紀錄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住居所、電話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有代理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運作及權益受損協調處理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