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3.09.18

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運作及權益受損協調處理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2開分頁 ›
  1. 本辦法所定權益保障事項,為本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事項。
  2. 前項權益保障事項之運作,由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組成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辦理之。
3開分頁 ›
身心障礙者對於權益受損事項,經向爭議事件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權益受損協調(以下簡稱協調案件)後,不服其協調結果者,得於接獲協調結果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填具協調申請書,並檢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調相關文件向本部申請協調,逾期不予受理。
4開分頁 ›
  1. 依前條規定申請協調之身心障礙者(以下簡稱申請人),其協調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簽名蓋章: 一、申請人姓名、住居所、電話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住居所、電話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三、申請事項、事實及理由。 四、原協調機關及其首長。 五、年、月、日。
  2. 前項第二款代理人受申請人委託者,應檢附委託書及其國民身分證影本。
5開分頁 ›
協調案件違反程序規定或應附文件不完備而得補正者,本部應於七日內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6開分頁 ›
本部為辦理協調案件,得視協調案件類型,指派本小組委員組成協調處理特別小組辦理之。
8開分頁 ›
  1. 調處理特別小組應於三十日內召開協調會議;必要時,得延長三十日,並以一次為限。
  2. 本部召開協調會議時,得邀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人員列席或商請相關專家學者協助提供專業諮詢。
9開分頁 ›
  1. 調處理特別小組應將協調結果提報本小組備查。
  2. 協調紀錄應於本小組備查後十五日內送達申請人及相關單位或人員。
10開分頁 ›
協調紀錄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住居所、電話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住居所、電話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三、協調事實、理由及結論。
11開分頁 ›
  1. 申請人就本小組所為之協調結果不得以同一原因、事實再申請協調。
  2. 申請人於本部進行協調前,得以書面撤回協調申請。撤回後,不得以同一原因、事實再申請協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運作及權益受損協調處理辦法全文共 12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3.09.18,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