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運作及權益受損協調處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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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對於權益受損事項,經向爭議事件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權益受損協調(以下簡稱協調案件)後,不服其協調結果者,得於接獲協調結果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填具協調申請書,並檢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調相關文件向本部申請協調,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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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運作及權益受損協調處理辦法第3條,身心障礙者對於權益受損事項,申請權益受損協調之後不服其協調結果,可以在接獲協調結果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填具協調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衛生福利部申請協調,逾期則不受理。這表示,如果身心障礙者對於爭議事件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的協調結果不滿意,可以向衛生福利部提出協調申請。然而,這個申請必須在接到協調結果之後的翌日起三十日內,並且需要附上主管機關協調的相關文件。如果逾期申請,則不會被受理。 參考資料: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運作及權益受損協調處理辦法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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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