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運作及權益受損協調處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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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的法規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運作及權益受損協調處理辦法第4條的內容進行逐條釋義: 1. 第一項規定要求申請人在協調申請書中載明以下事項並由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簽名蓋章: - 申請人姓名、住居所、電話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 如有代理人,應提供代理人的姓名、住居所、電話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 申請的事項、相關事實及理由。 - 原協調機關及其首長。 - 申請的日期。 2. 第二項規定如有代理人,代理人需檢附委託書及其國民身分證影本,以證明受申請人委託。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協調申請書的完整性和可行性,讓申請人或代理人提供必要的個人資訊、申請事項和相關證明文件。其中委託書要求代理人提供書面證明,以確保其代表申請人進行協調申請的合法性。 資料來源: - 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運作及權益受損協調處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420084)
- 代理人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社會福利機構及法人執行身心障礙者監護或輔助職務管理辦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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