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運作及權益受損協調處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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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運作及權益受損協調處理辦法第8條,有以下幾點解釋: 1. 協調處理特別小組應於三十日內召開協調會議:根據這項規定,協調處理特別小組在收到案件後,應在30天內召開協調會議。這個協調會議的目的是為了處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並找出解決問題的方法。 2. 必要時,得延長三十日,並以一次為限:如果在30天內無法完成協調會議,如果有必要的話,可以延長30天的時間來進行會議。延長的次數限制為一次,也就是最多只能延長30天。 參考資料示例: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事項運作及權益受損協調處理辦法(衛部函字第0960572319號)(民國96年12月22日衛生署函)。 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協調處理特別小組在合理的時間內處理案件,以確保身心障礙者的權益得到保障。如果案件比較複雜或有特殊情況,就可以延長時間來召開協調會議,但是延長的次數不得超過一次。這樣可以確保處理案件的效率,同時也給予案件相關方足夠的時間來提供意見和資料。
- 調處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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