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 10 條
- 1.監理會為審議爭議事件,應置不具民意代表身分之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監理會執行秘書,並為召集人,其餘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聘(派)之,並召開審議會議,以合議制方式審理之: 一、社會保險、保險學、國民年金、社會福利之學者專家或曾任、現任講師以上職務三年以上:三人或四人。 二、曾任或現任司法官、律師、簡任職法制工作或法學講師以上職務三年以上:三人或四人。 三、曾任或現任公立醫院主治醫師或醫學院講師以上職務三年以上:三人。 四、中央、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科級主管以上:三人。
- 2.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 3.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由機關代表擔任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 4.委員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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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10條,該條規定了監理會的組成和職責。根據該條的項、款解釋如下: 1. 監理會組成:監理會由十三至十五名委員組成,其中包括一位監理會執行秘書,同時也是召集人。其餘委員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根據特定規定聘(派)任,並以合議制方式召開審議會議進行審理。各類委員的數量如下: 一、社會保險、保險學、國民年金、社會福利相關學者專家或曾任、現任講師以上職務三年以上:三人或四人。 二、曾任或現任司法官、律師、簡任職法制工作或法學講師以上職務三年以上:三人或四人。 三、曾任或現任公立醫院主治醫師或醫學院講師以上職務三年以上:三人。 四、中央、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科級主管以上:三人。 2. 性別比例: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3. 委員任期:委員的任期為兩年,期滿後可續聘。不過,以機關代表身份擔任的委員,在其本職進退時應相應調整。 4. 委員待遇:委員為無給職,即不接受薪資報酬。 5. 過渡條款:在2011年8月11日修正施行之前已聘任的委員,可繼續擔任直到任期結束。 參考資料: 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10條 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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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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