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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 11 條

審議會議,以一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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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11條,審議會議原則上每個月舉行一次,但在必要時可以舉行臨時會議。在會議中,主席由召集人擔任,但若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會議,則委員們需互相推舉一人擔任主席。 參考資料: - 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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