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 12 條
- 1.審議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 2.前項決議之表決,以舉手或記名為之,必要時得以無記名投票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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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12條的逐條釋義如下: 1. 根據該條第1項規定,審議會議必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方能開會進行審議。 範例:假設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會有10位委員,則至少需要6位委員到場才能開始會議。 2. 根據該條第1項規定,決議事項必須經過出席委員過半數的同意才能執行。在出席委員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時,最終的決策權取決於主席。 範例:假設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會有10位委員,則至少需要6位委員同意,決議案才能獲得通過。 3. 根據該條第2項規定,決議可以以舉手或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如果有必要的話也可以使用無記名投票。 範例:在審議會議中,委員可以透過舉手或以書面形式記名投票,進行決策。如果有必要保持匿名,也可以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 以上釋義參考了相關的法規文件,包括《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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