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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 15 條

  1. 1.監理會於收到保險人意見書後,應即連同審議申請書交付審議。
  2. 2.前項審議之決定,應自收到審議申請書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不得逾三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
  3. 3.前項期間,於依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補送審議申請書者,自補送之次日起算,未為補送者,自補送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其依第八條規定通知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未為補正者,自補正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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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15條的規定,我們可以得到以下解釋: 1. 根據第1項,當監理會收到保險人意見書後,應立即將該意見書與審議申請書一同提交審議。 2. 根據第2項,審議的決定應在收到審議申請書的次日起算的三個月內作出。如果有必要,可以延長一次,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並且應通知申請人。 3. 根據第3項,在上述期限內,如果申請人在第三條第三項的規定下補交審議申請書,那麼期限就從補交之日起算;如果沒有補交申請書,期限就從補交期限屆滿之日起算;如果根據第八條的規定通知補正,那麼期限就從補正之日起算;如果沒有補正,期限就從補正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參考資料: 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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