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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 18 條

  1. 1.申請人死亡者,由其繼承人或其他依法得繼受原核定所涉權利或利益之人,承受其申請審議。
  2. 2.依前項規定承受申請審議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保險人或監理會檢送因申請人死亡繼受權利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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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18條規定如下: 1. 若申請人已經死亡,則由其繼承人或其他合乎法律規定能夠承受原先申請審議之權利或利益的人,承接該審議程序。 2. 根據前項規定所承受申請審議的人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向保險人或監理會提交相關的證明文件以證明其有權承繼申請審議。 舉例: 假設甲是國民年金的申請人,但甲在審議進行期間去世。根據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18條,甲的繼承人乙可以承接甲的申請審議程序。乙須在甲去世後的三十日內,向保險人或監理會提交相關的證明文件,以證明乙有權承繼甲的審議程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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