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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 2 條

  1. 1.被保險人、受益人、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五十三條規定請領給付者或國民年金利害關係人,對保險人下列事項之核定發生爭議時,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審議: 一、申請人資格或納保。 二、被保險人年資。 三、保險費或利息。 四、各項給付。 五、身心障礙程度。 六、其他有關國民年金之權益。
  2. 2.應負連帶繳納義務之被保險人配偶對保險人下列事項之核定發生爭議時,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審議: 一、限期繳納被保險人保險費及其利息。 二、正當理由認定或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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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 2 條規定了在國民年金制度中存在爭議時,有權提起審議的人和事項。根據該條,被保險人、受益人、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五十三條規定請領給付者或國民年金利害關係人,可以針對保險人下列事項的核定提起審議:申請人資格或納保、被保險人年資、保險費或利息、各項給付、身心障礙程度、以及其他有關國民年金的權益。同時,應負連帶繳納義務之被保險人配偶對保險人關於限期繳納被保險人保險費及其利息、以及正當理由認定或罰鍰等事項的核定,也可以依據本辦法提起審議。 參考資料: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120021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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