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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 20 條

  1. 1.申請審議無理由者,監理會應為駁回審定
  2. 2.保險人原核定所憑理由雖屬不當,而以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申請審議為無理由。
  3. 3.申請審議有理由者,監理會應以審定撤銷保險人原核定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審定或發回保險人另為核定。但於申請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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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20條,有以下的內容: 1. 如果申請審議沒有明確的理由,監理會應該駁回審定。 2. 如果保險人原核定的理由被認為是不當的,但以其他理由認為是正當的,則申請審議應視為無理由。 3. 如果申請審議有明確的理由,監理會應該撤銷保險人原核定的全部或一部分,並且根據事件的情節,可以直接變更審定或者將案件發回給保險人重新核定。然而,在申請人表示不服的範圍內,監理會不得做出更不利益的審定。 參考資料:國民年金爭議審議辦法(行政院公布)(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04&flno=20)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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