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 21 條
- 1.監理會應將審議結果作成審定書,並由監理會於審定後十五日內分別送達申請人及保險人。
- 2.保險人對於前項審定結果,應於審定書送達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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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21條的第1項,監理會在審定結果後的十五天內應將審定書分別送達申請人和保險人。這表示監理會在審定結果後有義務將審定書遞送給申請人和保險人。 而根據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21條的第2項,保險人對於前項審定結果,應在審定書送達後的次日起十五天內執行。這表示保險人必須在審定書送達後的十五天內執行該審定結果。 然而,根據以上提供的內容,並無法找到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21條的相關資訊。因此,無法對其進行逐條釋義或提供參考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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