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 22 條
- 1.審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主文、事實及理由;其係不受理決定者,得不記載事實。 三、機關及首長。 四、年、月、日。
- 2.審定書應附記不服審定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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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22條規定了審定書的內容和格式,具體要求如下: 1. 審定書應載明以下事項: 一、申請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主文、事實及理由;如果是不受理的決定,可以不記載事實。 三、機關及首長。 四、年、月、日。 2. 審定書應附記不服審定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根據以上規定,審定書應該包含申請人的相關個人資料,詳細說明事實和理由,指明作出該審定的機關和首長,並且應該在文件上註明年、月、日。另外,審定書還應該附帶說明不服審定的救濟方法、期間和相關的受理機關。 範例可能如下: 審定書中的申請人資料、事實和理由應根據相應的國民年金爭議案例進行填寫,日期則應該根據具體辦理審議的時間來填寫。至於救濟方法、期間和受理機關的具體內容,可以根據相關國民年金爭議解決機構的指引填寫。 以上是依據提供的資料所解釋的關於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22條的內容。如需具體解釋可以查看實際的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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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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