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 3 條
- 1.申請人就前條所定事項之核定不服時,應於接到保險人核定通知文件之次日起六十日內,經由保險人向衛生福利部國民年金監理會(以下簡稱監理會)申請審議;其因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遲誤期間者,應自其原因消滅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遲誤原因,申請審議。
- 2.審議之申請,以收受審議申請書之日期為準。但以郵遞方式申請者,以原寄郵局之郵戳為準。
- 3.申請人在第一項所定期間內,向監理會或保險人表示不服者,視為已在法定期間內申請審議,並應於三十日內補送審議申請書。
- 4.申請人向監理會申請審議者,監理會應將審議申請書移送保險人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3條的規定: 1. 申請人在接到保險人核定通知文件之次日起六十日內,可以向衛生福利部國民年金監理會申請審議,對於核定結果持有不服的意見。如果因為不可歸責於申請人的事由而導致遲誤,則要在原因消滅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的方式說明遲延原因,再次申請審議。 2. 審議的申請以審議申請書被收受的日期為準。如果是以郵遞方式申請的,則以郵戳為準。 3. 在第一項所規定的期限內,如果申請人向監理會或保險人表明不服的意見,就視為已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審議申請,同時應在三十日內補送審議申請書。 4. 如果申請人向監理會申請審議,監理會應將審議申請書轉交給保險人依照第六條第一項的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 - 「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40067。 - 「社會保險法實施細則-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40128。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