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 5 條
- 1.前二條申請,應填具審議申請書,並檢附保險人原核定文件影本及其他相關文件、資料為之;委任代理人申請者,應檢附委任書;證據為文書者,應檢附繕本或影本。
- 2.審議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一、被保險人及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其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者,亦同。 二、有委任代理人者,代理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三、保險人原核定文件文號、收受或知悉保險人原核定之年月日。 四、申請審議之請求事項。 五、申請審議之事實及理由。 六、證據。 七、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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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5條的規定,一個申請審議的申請人應該填寫審議申請書,並檢附保險人原核定文件的影本以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如果委任代理人申請的話,則需要附上委任書。如果證據是文件的話,則需附上複印本或影本。審議申請書應該載明以下事項,並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一、被保險人和申請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如果是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也是一樣的。二、如果有委任代理人的話,會填上代理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三、保險人原核定文件的文號、收受或知悉保險人原核定的年月日。四、申請審議的請求事項。五、申請審議的事實和理由。六、證據。七、年、月、日。根據這些規定,申請人在審議申請書中必須提供這些資訊和文件,以便進行審議。請參考國民年金法第4條和國民年金程序審查辦法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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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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