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 6 條
- 1.保險人收到審議申請書後,應先行審查原核定是否合法妥當;其認申請審議為有理由者,應重新核定,並通知申請人及副知監理會。
- 2.保險人不依申請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核定者,應於收到審議申請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提出意見書,連同審議申請書及其他必要案卷,一併檢送監理會,並將意見書副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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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6條,保險人在收到審議申請書後,應先行審查原核定是否合法妥當。如果保險人認為申請審議有合理理由,則應重新核定並通知申請人和監理會。另外,如果保險人不依申請人的請求撤銷或變更原核定,則應在收到審議申請書之次日起的二個月內提出意見書,並將意見書和其他必要案卷一併檢送監理會,同時副知申請人。根據裁判要旨的內容,這個法條的範例可以是案件申請人向監理會提出了審議申請後,保險人認為申請有合理理由,重新核定了原案處分並通知了申請人和監理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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