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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 7 條

申請人申請審議後,於審定送達前,得撤回之。但撤回後,不得就同一爭議事件再申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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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7條,申請人在申請審議之後,在審定書送達之前可以撤回申請。然而,一旦撤回,就不能再就同一爭議事件再次申請審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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