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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 8 條

  1. 1.監理會收到審議申請書後,認為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補正。
  2. 2.前項補正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間屆滿前申請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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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8條規定了以下兩項內容: 1. 當監理會收到審議申請書後,如果認為不符合法定程式,但情況可補正的話,監理會應該在收到通知的次日起,通知申請人在二十日內進行補正。 2. 如果有正當理由的話,申請人可以在期限屆滿之前申請延期。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是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8條本身。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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