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 9 條
申請人得以書面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件。但下列文件,不包括在內: 一、審定擬辦之文稿。 二、審定之準備或審議文件。 三、為第三人正當權益有保密必要之文件。 四、其他依法律或基於公益,有保密必要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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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9條,申請人有權以書面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件。然而,以下文件不包括在申請範圍內: 1. 審定擬辦之文稿。 2. 審定之準備或審議文件。 3. 為第三人正當權益有保密必要之文件。 4. 其他依法律或基於公益有保密必要之文件。 範例:如果有一位國民年金申請人想要閱覽關於他的年金計算資料,他可以提出請求,然而他無法閱覽審定年金計算的擬辦文稿或準備文件,因為這些文件不包括在他的請求範圍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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