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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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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在分期或延期繳納期間死亡,喪葬給付之申請人以書面聲明承受所餘應繳總額,保險人得自發給之喪葬給付中扣減。但未同意承受該應繳總額者,應完納全部應繳總額後發喪葬給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第 13 條,如果被保險人在分期或延期繳納期間死亡,申請喪葬給付的人可以以書面聲明表示承受剩餘應繳總額,保險人有權在給付喪葬給付時扣除這個金額。如果申請人不同意承受剩餘應繳總額,則必須等到全部應繳總額支付完成後才能核發喪葬給付。 資料來源: 國民年金法第20條(修正)(103.12.31) 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第14條(105.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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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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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第 13 條規定:「被保險人在分期或延期繳納期間死亡,喪葬給付之申請人以書面聲明承受所餘應繳總額,保險人得自發給之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