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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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第 13 條,如果被保險人在分期或延期繳納期間死亡,申請喪葬給付的人可以以書面聲明表示承受剩餘應繳總額,保險人有權在給付喪葬給付時扣除這個金額。如果申請人不同意承受剩餘應繳總額,則必須等到全部應繳總額支付完成後才能核發喪葬給付。 資料來源: 國民年金法第20條(修正)(103.12.31) 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第14條(105.06.27)
- 承受名詞
- 俟名詞
- 完納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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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