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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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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被保險人在分期或延期繳納期間死亡者,其所餘分期或延期繳納之應繳總額得由申請遺屬年金給付之受益人以書面聲明承受之。
  2. 2.受益人承受所餘應繳總額者,應按被保險人所餘分期繳納之期數與保險人重新製發之繳款單所載金額及期限,按期繳納;其權利義務,準用本辦法相關規定。
  3. 3.第一項承受所餘應繳總額之受益人兼具請領他項年金給付資格,並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選擇請領遺屬年金給付者,不得再請領他項年金給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第12條,有以下幾項規定: 1. 若被保險人在分期或延期繳納期間死亡,其所餘分期或延期繳納之應繳總額可以由申請遺屬年金給付之受益人以書面聲明承受。這表示如果被保險人在繳納過程中去世,剩餘的繳納金額可以由受益人繼續支付。 2. 如果受益人承受所餘應繳總額,他們需要按照被保險人剩餘分期繳納的期數,按照保險人重新製發的繳款單上所載的金額和期限按時支付。同時,受益人在權益和義務方面,應遵守本辦法相關的規定。 3. 第一項提到的承受所餘應繳總額之受益人同時具有請領他項年金給付資格。如果他們選擇請領遺屬年金給付,則不得再請領其他年金給付。這表示受益人需要在符合條件的範圍內做出選擇,並不能同時請領多個年金給付。 以上解釋來自於最新的「國民年金保險法」及「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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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第 12 條規定:「被保險人在分期或延期繳納期間死亡者,其所餘分期或延期繳納之應繳總額得由申請遺屬年金給付之受益人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