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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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請領年金給付時,尚未完納分期或延期應繳總額者,該分期或延期繳納期間之年資,自完納應繳總額之次月起,併入年金給付計算後一併補發,不計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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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第11條,當被保險人在尚未完納分期或延期應繳總額的情況下請領年金給付時,其分期或延期繳納的期間年資將自完納應繳總額的次月起納入年金給付計算,並一併補發,此期間不計算利息。 例如,某被保險人以分期或延期方式繳納國民年金保險費,並在尚未完納總額的情況下請領年金給付。假設他完納總額後,下個月就請領年金給付,根據該條規定,他在分期或延期繳納期間所累積的年資將與完納後的年資一併計算,並一次性補發給付,此期間不計算利息。
- 完納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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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