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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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請領年金給付時,始申請分期繳納者,保險人自被保險人依限繳納第一期金額之次月起,按已繳納保險費年資併計該第一期繳納保險費年資先行核給年金給付。剩餘尚未完納之應繳總額期間年資,自完納應繳總額之次月起,併入年金給付計算後一併補發,不計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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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第10條,當被保險人申請分期繳納保險費時,保險人會從被保險人依限期繳納的第一期保費月起計算已繳納的保險費年資,並根據此年資核給年金給付。若還有未完納的保費,則從繳清總保費的次月起,將剩餘的期間年資一併計算進入年金給付計算,但不計算利息。 舉例來說,如果被保險人申請分期繳納保費,並已經繳納了第一期保費的3個月,然後在第4個月決定全額繳清剩餘的保費。根據該條例,保險公司會依據已繳納的3個月算出的年資來核給年金給付,並從第4個月開始將剩餘的期間年資一併計算進入年金給付計算,但不計算利息。
- 核名詞
- 完納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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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