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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被保險人請領年金給付時,始申請分期繳納者,保險人自被保險人依限繳納第一期金額之次月起,按已繳納保險費年資併計該第一期繳納保險費年資先行給年金給付。剩餘尚未完納之應繳總額期間年資,自完納應繳總額之次月起,併入年金給付計算後一併補發,不計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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