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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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已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之應繳總額,不得再次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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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年金法第12條第3項規定,被保險人可以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保險費。然而,根據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第9條之規定,被保險人一旦已經申請並獲准分期或延期繳納應繳總額,就不能再次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這是為了確保被保險人遵守已經簽署的繳費協議,以及避免重複的申請和管理程序。 舉例來說,如果被保險人在某個時段申請分期繳納保險費並獲准,他們將不能在同一時段再次申請分期繳納。只有在下一個時段,被保險人才能再次提出申請。 參考資料: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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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