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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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經保險人同意分期繳納,未依限繳納,且未申請延期繳納者,視同全部到期。經保險人同意延期繳納,未依限繳納者,亦同。
- 2.被保險人於領取年金給付期間有前項情事者,保險人得暫行拒絕給付,並自被保險人完納應繳總額之次月起恢復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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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第 8 條規定了以下兩項內容: 1. 如果被保險人經保險人同意分期繳納,但未按照規定繳納保險費,且也未申請延期繳納,則視為全部到期。同樣地,被保險人經保險人同意延期繳納,但未按照規定繳納,也視為全部到期。 2. 如果在被保險人領取年金給付期間出現上述情況,保險人可以暫時拒絕給付,並在被保險人完納應繳總額之次月起恢復給付。 舉個與這個條款有關的範例,假設被保險人分期繳納保險費,但在某次繳納時未按照規定繳納保費。根據該條款,保險人可以視為全部到期,並且有權暫時拒絕給付年金給付。直到被保險人完納應繳總額之次月起,保險人才會恢復給付年金給付。
- 完納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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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