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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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被保險人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應繳總額,應填具分期或延期繳納申請書。
- 2.被保險人經審核同意分期繳納者,應依保險人製發之繳款單所載金額及期限,按期繳納。經保險人同意延期繳納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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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第7條,被保險人若欲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應繳總額,需填寫分期或延期繳納申請書。若被保險人的申請經過審核後被同意分期繳納,則需按照保險人所發的繳款單上所列明的金額和期限進行定期繳納。若被保險人獲得保險人同意延期繳納,也同樣需要遵守繳款單中的規定。一個與此相關的例子是,若被保險人申請分期繳納保險費,並且審核後被同意分期繳納,則他需要按照每期繳款單上所列明的金額和期限進行繳納。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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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